《中国药房》杂志编委会换届工作启动公告
日期:2023-06-09 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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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中国药房》杂志自2019年成立第八届编委会以来,在届期内对杂志的学术水平、编校质量、印装质量进行了全面提升,在学术会议主办、媒体融合发展上也取得了亮眼的成绩。目前,第八届编委会任期即将届满,为此,《中国药房》杂志于2023年6月正式启动编委会换届工作。本次换届改选的编委候选人主要由相关部门和医药企事业单位专家推荐及自荐,经《中国药房》杂志编委会换届改选领导小组遴选产生。编委候选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二、熟悉医药行业的发展动态,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在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医院药事管理人员和专家等。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主持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研项目。
五、热爱《中国药房》杂志,积极参与《中国药房》编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履行编委义务和职责。
六、其他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药房〉杂志第九届编委会章程(暂行)》。
编委换届后续相关工作请关注中国药房官方网站(www.china-pharmacy.com)、官方微信(China-pharmacy)发布的通知。
《中国药房》编委会
2023年6月9日
请点击下方链接在线登记
附件:编委会章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药房》杂志第九届编委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编委会工作,发挥编委会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编委会为本刊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章 编委会职能
第三条 修订本刊的办刊宗旨,制定本刊的发展规划,监督本刊的办刊职能。
第四条 审议任期内每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和通过本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执行本刊编辑、出版工作实施意见。
第六条 督促和指导本刊编辑部工作。
第七条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刊相关活动。
第三章 编委的入选条件、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八条 编委的入选条件
1.在医药卫生行业具有影响力的院士、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优秀企业家。
2.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对所从事的专业有较深的造诣。
3.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4.热情关心、积极参与本刊相关活动。
5.愿意承担编委的义务与职责。
6.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7.年龄一般在60岁以内,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8.配合履行编委聘任手续,向本刊提交完整个人信息。
第九条 编委的权利
1.有参加编委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编委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对编委会的重大事项有参与讨论和表决的权利。
5.同等条件下,投稿优先录用,稿酬从优。
6.按期获赠本刊1册,以及不定期寄发的其他有关资料。
7.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刊举办的专题会议(或大型活动)的权利。
8.每年根据所做贡献,享有评选“优秀编委”的权利。
9.在入选当年可获得本刊颁发的编委聘书。
10.编委名单将在本刊每年第1期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编委的义务与职责
1.严格执行编委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
2.撰写和推荐省级及以上自然科技基金项目论文,每年总数不宜少于3篇。
3.积极承担审稿任务,客观、公正、详细地写出专业评审意见;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稿任务,不草率从事,不积压,不拖延。
4.参加每年度的编委会全体会议,另选择性参加本刊主办的全国性专题学术研讨会1~2次/年。
5.积极宣传、组织订阅本刊,每年组织订阅不少于3套(常务编委不少于6套)。
6.对本刊的编辑、出版及其他工作,不定期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及建议。
7.可选择性为本刊推荐医药企业广告宣传或会议协办。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编委会的权力机构是编委会全体会议。编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十二条 编委会全体会议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任期内每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2.讨论和通过本刊有关重大事项。
3.通过、增补或免去编委会成员。
4.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编委任期为4年(第九届编委会任期为2024—2027年),届满时可继续聘任,但续聘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上届编委人数的2/3。
第十四条 编委会设顾问8~10名,名誉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2名,总编辑1名,副总编辑1名,主编2名(分别负责上、下半月刊),副主编16~20名,常务编委和编委若干名,资深编委10~20名。
第十五条 由编委会名誉主任委员,正、副主任委员,正、副总编辑,正、副主编及常务编委组成常务编委会。
第十六条 编委以医药界有关部门或相关企事业单位专家推荐为主,自荐为辅;编委实行任期内考核制,不合格者予以提前解聘。第十七条 编委会负责期刊编辑出版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本刊编辑部是编委会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编委会构成比例
1.按系统及专业分为:医院药剂科(药学部)70%,医药、卫生管理部门10%,大专院校、研究院所10%,医药工商企业及其他10%。
2.按地域分为:北京、上海、重庆、广东各10%~12%,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原则上各为1%~3%;国外2%。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